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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信息披露文件匯總內容大致如下:
AD676- 關于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某些鋼鐵緊固件的反傾銷程序
在收到有關各方對最終披露的意見后,對用于電力成本的基準進行了調整。修訂后的計算結果的細節已在一項具體披露中提供給抽樣的出口生產者。因此,需要增加以下2021年11月16日總披露文件的說明:
(1)在最終披露后,江蘇聲稱,歐盟委員會從2018年11月開始調整電價的通脹調整尚未實現,因為泰國電價沒有改變以反映任何通脹。江蘇方面進一步聲稱,歐盟委員會沒有提供有必要進行調整的理由。此外,歐盟委員會沒有調整水和天然氣的通貨膨脹率,也沒有提供任何理由。
(2)寧波金鼎稱,由于電費基準建立在2018年11月計費月份公布的電價上,歐盟委員會根據適用通脹率調整至調查期中期,并非調查期內泰國電力消費者實際支付的費用。指出,網頁[1]上列出的與電價有關的條件是委員會從調查期間適用的電價中提取的,“每月收取的電費,包括根據的電價收取的電費; 和能源調整費”。 因此,委員會應該采用能源調整費而不是通貨膨脹調整費。
(3)委員會審查了泰國的電價條件,并確認泰國的電力供應商對能源調整費用(確實包括價格變化的要素)進行了定期調整。因此,它調整了能源調整費用所使用的電力基準,而不是對三個抽樣出口生產者的通貨膨脹調整。與基于 2018 年 11 月賬單的電力基準不同,因此需要調整到上述調查期,委員會適用的水和天然氣基準已經與調查期相關,因此沒有進行進一步的調整。
(4)寧波金鼎還聲稱,由于公司的實際電壓水平超過12kV,委員會在調查期間對寧波金鼎收取的電價采用了錯誤的電壓水平。委員會已經審查并調整了有關寧波金鼎電壓水平的基準,經遠程交叉檢查中收集的證據證實,與調查期間向寧波金鼎收取的電價有關。
考慮到上述調整,傾銷幅度占CIF 邊境交貨價的百分比,調整如下:
總論
委員會將在最遲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發布和處理有關各方提交的所有其他評論。
最終信息披露文件原文如下:


